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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统计管理登记程序 |
主管机构: 聊城市统计局
办理时间: 每周一至周五
办理地址和联系电话:0635-8215952
办理时限: 手续齐备者为7日。
申办对象:
1、凡新设立的单位和迁入的单位,应当在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统计注册登记;
2、凡已办理统计登记的单位在发生单位名称变化、单位地址变化、单位合并或者分立、单位性质变化、单位经济类型变化、单位从属关系变化等变更情况之一时,应当在变更后的30日内向原负责登记的统计机构申请变更登记;
3、凡单位破产、歇业或者被撤销、迁出的,应当在终止之日起30日内,向原负责登记的统计机构办理统计登记注销登记;
4、《统计管理登记证》实行年检制度。
5、凡已办理统计登记的单位,应当在其所持《山东省统计登记证》5年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,持该证向原登记的统计机构办理换证手续。
申办手续:
办理统计登记时,申办单位应当提交如下资料:
1、单位代码证书;
2、营业执照或者有关证明文件;
3、填写《统计管理登记申报表》。
办理程序:
办证当事人提交有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→验证→受理登记→审核→开具收费通知单→领证通知→发证。
收费标准及依据:
按山东省物价局、山东省财政厅(鲁价费发〔2000〕46号)的规定,收取“统计登记证工本费”,每套50元。
办理依据:
1、《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》第八条“新建或迁入单位,应当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,持批准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登记,按照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”;“变更、撤销和迁出单位,应当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,向原报送统计资料的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申请变更或注销”;“不按规定进行登记的,按拒报统计资料处理”。
2、《山东省统计管理登记实施办法》第二 条“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基本调查单位,均应依照本实施办法办理统计管理登记,领取《统计管理登记证》,基本调查单位是指除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外的所有单位,包括法人单位、及其所属的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”。第十二条“《统计管理登记证》由省统计局统一印制,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颁发”。第二十四条“基本调查单位不办理统计管理登记的,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权根据其情节轻重,依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,给予行政处罚,并责令限期补登,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,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。
山东省对统计登记变更、补证、换证、注销手续的有关规定
1、凡已办理统计登记的单位在发生下列变更情况之一时,应在变更后的30日内向原负责登记的统计机构申请变更登记:
(1)单位名称变更的;
(2)单位代码变更的;
(3)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变更
(4)单位地址变更;
(5)单位行业类别变更;
(6)单位注册类型变更
(7)单位隶属关系变更
2、补证
《山东省统计管理登记证》遗失的单位,应当在30日内到原负责登记的统计机构办理补证手续。
3、换证
《山东省统计管理登记证》的颁发日以证书上填写的日期为准,自颁发日起5年内有效。已办理统计登记的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,持《山东省统计管理登记证》向有管辖权的统计机构办理换证手续。 变更手续、补证手续和换证手续都视同重新办理统计登记,同时填写统计登记申报表。
4、注销
单位破产、歇业或被撤销前出本行政区域的,应当在终止之日起30日内,向原负责登记的统计机构办理统计登记注销手续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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