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市统计局是主管全市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。
(一)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统计工作法律、法规、政策,研究拟订全市统计工作政策规定、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及统计调查计划并监督实施;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各县(市、区)、各部门的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;监督检查统计法律、法规的实施。
(二) 建立健全全市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,按照国家和省统一的基本 统计制度,拟订适合我市情况的统计制度;组织实施国家、省统计标准,拟订全市有关统计标准;指导部门统计工作;组织管理全市统计调查项目,审核各县(市、区)、各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、调查方案。
( 三) 会 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计划;统一组织协调各县(市、区)、各部门的社会经济调查,汇总整理全市的基本统计资料;对全市国民经济、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、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,向市委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。
(四) 统一核定、管理、公布全市性的基本统计资料,定期向社会公众发布全市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。
(五) 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市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,拟订各县(市、区)、各部门统计数据库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。
(六) 管理省统计局和市划拨的统计事业费;协助县(市、区)党委管理县(市、区)统计局局长、副局长;管理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工作。
(七) 受国家、省统 计局委托,管理国家、省统计局设立在我市的直属机构。
(八) 承办市委、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 |